重庆交通大学学生考核违纪作弊告知记录表
姓名 |
学号 |
学院 |
班级 |
级 专业 班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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违纪作弊情况 |
20 年 月 日在 校区 教学楼 教室参加 课程考试。考试过程中: |
拟处理意见 |
根据《重庆交通大学普通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》第 章 条 款。 |
( )警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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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 )严重警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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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 )记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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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 )留校察看,并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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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 )开除学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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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院告知 学生时间 |
告知地点 |
告知人签名 (两人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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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生对主要违纪作弊事实和拟处理意见有无异议 |
学生本人签字:
年 月 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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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字(盖章):
年 月 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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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注:
1.此表用于告知学生考核违纪作弊处理意见,由各学院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及学生本人如实填写,连同《学生考核违纪作弊情况记录表》一并报送教务处。
2.此表复印件学院留存,原件由教务处会同其他材料一并转学生工作处。
《重庆交通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》
第六章 考核纪律
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课程考核违纪作如下处理:
(一)考核违纪由监考人员当场认定并终止其考核;
(二)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,不能参加补考;
(三)监考人员应将《考场情况记录表》和旁证材料及时交教务处,并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记过处分,报学生工作部、教务处备案。
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课程考核作弊作如下处理:
(一)凡在课程考核中作弊者,经核查属实,取消其该门课程考核资格,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,不能参加补考,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;并视其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。凡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,如考察期间表现良好,考察期满处分解除后,学生可申请重修该课程。
(二)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,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:
1.在校期间两次作弊的;
2.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;
3.组织作弊的;
4.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,情节严重的;
5.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;
6.有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。
(三)学生在国家、省(市)级的考试中作弊,视其情节,可按照上述第一、二项从重或加重处理。